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因私出国(境),是指经学院 批准,本人联系,非学院公费承担的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出国(境)访学、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以及其他非公务性活动。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在职教职工(南京邮电大学编制全职全岗在学院工作的院领导按南京邮电大学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因私出国(境),寒暑假期间一般不超过 1个月,非寒暑假期间一般不超过10天。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四条 审批权限
(一)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因私出国(境)的,由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在除上述时间外因私出国(境)的,请假5日(含5日)以内经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并报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批后,报送人事处备案;5日以上不足10日(含10日)者,由二级单位同意并报分管(联系)院领导、院长审核、审批后,报送人事处备案。
(三)寒暑假期间超过 1个月,或非寒暑假期间超过10天的,须经申请人二级单位同意并报分管(联系)院领导、院长审核后,由人事处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审定。
(四)学院中层干部,涉密人员,处于脱密期人员,因私出国(境),经学院党委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国(境)。
第五条 审批程序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申请人须如实说明理由,提前15日提出申请(学院中层干部,涉密人员,处于脱密期人员应提前30日提出申请),并提交《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出行。
第六条 申请人回国(入境)后应在10日内(寒暑假和节假日可顺延)到所在二级单位和人事处履行销假手续。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纪律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逾期不归,或回国(入境)后 未及时销假者,按旷工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有权与其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一)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者;
(二)未经批准逾期不归 15日及以上者。
第八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工作日期间因私出国(境)薪酬待遇按事假执行。
第九条 教职工出国(境)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遵守所赴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自觉维护国家荣誉,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活动;应保持与学院的通讯畅通。出国(境)期间,如违反纪律,给国家和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要明确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故意包庇等违反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的,学院将依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准出境相关情形者,依法不准出境。
第十三条 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本规定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上级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