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赵进发布时间:2020-12-22浏览次数:28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体高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多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与监督,协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等处理程序。

第五条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按以下程序进行查处:

(一)学校有关部门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须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行为当事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二)学校对有关部门上报的调查报告及结论进行复核,对情节轻微的,可直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需提交学校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三)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行为当事人。 

(四)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学校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对学校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当事人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单独存档。

第六条师德失范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对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资格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24个月。

(二)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七条 对情节较重的,除按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对行为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一)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和校(院)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于学校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等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本单位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教师出现情节较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做出说明,进行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如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应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设立并公布师德失范问题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掌握师德师风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