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营造我校“崇尚诚实劳动、维护学术尊严、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南京邮电大学所有教职员工。
在南京邮电大学学习的研究生和进修教师,以南京邮电大学名义发表作品时,也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自律是维护学术道德的基础。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当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和科研主管部门严谨论证的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五)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六)积极扶持青年科研工作者。研究生导师负有对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的责任。
第四条 教师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表作品。
(三)在填报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本人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以及违背约定泄露合作单位秘密事项。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属于本规范第四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予以解聘或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二)属于本规范第四条第(五)、(六)项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教师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四)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术道德工作组,挂靠学校学术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学术道德工作组的具体组织机构、工作守则和操作规范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和制定。
第八条 学校学术道德工作组指定联络员,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九条 工作组联络员应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科的三位学术道德工作组成员和所在院(系)领导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校学术道德工作组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并由学术道德工作组联络员通知被举报人,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调查认定,并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道德工作组成员或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而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工作组组长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道德工作组联络员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道德工作组对工作小组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建议。
学术道德工作组联络员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道德工作组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四条 校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术道德工作组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在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